(2016)闽0503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明腾、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腾,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林明腾,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刘建波、杨源泉,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和昌花苑6号楼9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701775-5。法定代表人:潘孝宽,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林明腾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有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现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德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