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升华与嘉兴市豪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升华,嘉兴市豪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3984号原告:颜升华,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沈晓炳、范润东,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豪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洛东乡工业园区(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51197115P。法定代表人:许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升华与被告嘉兴市豪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