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辽宁分公司与陈建伟、吕海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辽宁分公司,陈建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吕海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2109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杨延年,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建伟,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志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海民,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与被告陈建伟、吕海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油公司委托代理人尤勇、被告吕海民、陈建伟、安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紫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安华公司和紫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1216元,不足部分由陈建伟和吕海民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16时,陈建伟驾驶辽J459**号“解放”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高宏美,沿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6公里弯路处,忽视安全,观察瞭望不够,未能发现对向驶来的轻型普通货车,违法超越前方同向赵立伟驾驶的辽AN02**号、辽AE7**号“北奔”重型罐式半挂车,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与对向吕海民驾驶的辽JC10**号“金杯”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后,该车忽视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打横。辽JC10**号“金杯”轻型普通货车又与辽AN02**号、辽AE7**号“北奔”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陈建伟和高宏美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建伟承担主要责任,吕海民承担次要责任,彰公交认字[2017]第019号认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5450元,支付评估费1436元,施救费330元。被告陈建伟辩称,我对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保全费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损失,不足部分同意按照70%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吕海民辩称,我对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保全费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同意按照30%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安华公司辩称,陈建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和保全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同意承担。被告紫金公司辩称,吕海民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和保全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同意承担。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彰公交认字[2017]第019号事故认定书、评估结论书、评估费发票、施救费收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对证据的审查,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月12日16时,陈建伟驾驶辽J459**号“解放”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高宏美,沿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6公里弯路处,忽视安全,观察瞭望不够,未能发现对向驶来的轻型普通货车,违法超越前方同向赵立伟驾驶的辽AN02**号、辽AE7**号“北奔”重型罐式半挂车,驶入道路中心线左侧,与对向吕海民驾驶的辽JC10**号“金杯”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后,该车忽视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打横。辽JC10**号“金杯”轻型普通货车又与辽AN02**号、辽AE7**号“北奔”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陈建伟和高宏美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建伟承担主要责任,吕海民承担次要责任,彰公交认字[2017]第019号认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阜新市正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5450元,支付评估费1436元,施救费330元。另查明,陈建民的肇事车辆在安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吕海民的肇事车辆在紫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过庭审举证、认证,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此事故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过错,通过对事故成因的分析判断,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划分的责任公平合理,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事故造成石油公司的车辆损坏,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且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安华公司和紫金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额由陈建伟和吕海民按责任比例赔偿。庭审中,陈建伟和吕海民均表示将交强险财产限额内的赔偿金支付给原告,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失15780元中的2000元。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失15780元中的2000元。三、被告陈建伟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失﹙15780元-4000元﹚×70%=8246元。四、被告吕海民赔偿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失﹙15780元-4000元﹚×30%=3534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及保全费5767元,由被告陈建伟负担4036.9元,被告吕海民负担173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