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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196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年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196号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义,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年国,男,1952年4月生,汉族,住本市。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