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翟源龙与薄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源龙,薄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840号申请人翟源龙,男,1989年3月9日生。被执行人薄光辉,男,1988年1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翟源龙与薄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薄光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3、2017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