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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翟源龙与薄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源龙,薄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840号申请人翟源龙,男,1989年3月9日生。被执行人薄光辉,男,1988年1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翟源龙与薄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薄光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3、2017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