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岳正文与卓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正文,卓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623号原告:岳正文,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卓磊,男,出生日期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岳正文与被告卓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岳正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正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828.8元(原告岳正文预交),因原告岳正文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退还原告岳正文2803.8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正文负担。审 判 长 刘 亚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