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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恢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广生五金配件经营部与佛山市精固门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广生五金配件经营部,佛山市精固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146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广生五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路段不锈钢总汇2号楼B1、B2号,组织机构代码71926997-5。负责人许晓生。被执行人佛山市精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江湄工业区(东南灯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7244966-3。法定代表人周少佳。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液压折弯机、液压板料压力机、液压摞式剪板机各一台,得款560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205.55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5853.06元。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文丁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