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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普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榆林市普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宁。被执行人榆林市普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北消防机电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