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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郭宏伟、郭大伟、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郭宏伟,郭大伟,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7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该银行行长。被告:郭宏伟,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郭大伟,男,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28号晨光国际大厦B座14层。法定代表人:金鑫,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郭宏伟、郭大伟、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56.00元,减半收取3,028.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付忠新人民陪审员  王成华人民陪审员  马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