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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霞与郭平、刘彦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刘彦芳,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67年8月19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刘彦芳,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郭平,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李霞与刘彦芳、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1、被执行人刘彦芳、郭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霞2011年9月10日借款1万元,被执行人郭平与被执行人刘彦芳互负连带偿还责任;2、被执行人郭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霞2012年借款1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2年4月13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3、被执行人刘彦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霞借款3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彦芳、郭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由二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187.5元、执行费2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刘彦芳、郭平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刘彦芳、郭平于2017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霞借款3万元,其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李霞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432.5元,请执行人李霞自愿承担216.25元,被执行人刘彦芳、郭平交纳了216.25元。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