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4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绪与王忠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绪,王忠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866号原告:苏绪,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委托代理人:吕天麟,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志,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苏绪与被告王忠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绪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唐宗波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