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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刚与吴国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刚,吴国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854号原告:彭刚,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X,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吴国友,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彭刚与被告吴国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彭刚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