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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7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项冬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项冬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588号原告: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0982F,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B区后面。法定代表人:林美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显、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冬冬,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冬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温州礼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荣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