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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程运桂、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运桂,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运桂,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李忠臻、李倩,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运桂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诚意金6万元、指标费76074元、利息46483元、仲裁费60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976元(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防城港仲裁委员会(2016)防仲案字第118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振审判员 钟 蕾审判员 韦著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