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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新野县三向学校与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三向学校,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三向学校,住所地新野县大桥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983842-2。被执行人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西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4252902-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野县三向学校与被执行人新野东方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明 山审判员 张 朝 凤审判员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