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5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人和桥村委会出发,沿南涪路长寿支线往重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南区麻柳嘴镇人和桥段时,与周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报警,田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将田某某带至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4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田某某户籍信息,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红色三轮车照片,摩托车合格证,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田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天柱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馨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