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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358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5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项城市。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被告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丢失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生育儿子王某2,现年14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有家属楼两套,共同债务9万元,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缺乏沟通,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错误,感情没有破裂。原告陈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陈某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1.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2.金润公司收据2份。3.学府花园收据6份、4.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3份。5.借条复印件。证明目的:1.共有房屋2套。2.共同债务欠款9万元。3.共同债务学府花园按揭贷款20万元。被告王某1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证据二中的1、2、3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中的4和5共同债务欠款9万元有异议,被告称不知道有共同债务欠款9万元的事情。被告王某1无证据提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并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致使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构成离婚条件。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间应该互敬互爱。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不给孩子受到创伤,原被告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宜。为此,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