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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市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854号原告:遵义市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汇川楼3号楼1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927223375。法定代表人:李泽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合,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市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遵义市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遵义市博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书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