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文与重庆广泰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重庆广泰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254号原告:杨文,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昭,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广泰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铜山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324510。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文与被告重庆广泰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撤回起诉。诉讼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文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