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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云申请执行查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查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男,汉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委托代理人王懿,宁洱县同心镇东帽岩子市场工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查松林,男,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执行王云与查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查松林在宁洱县交通运输局的公路工程款13144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