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维岐与赵凯义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岐,赵凯义,梁桂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孔卫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600号原告:王维岐,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凯义,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梁桂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负责人:王光炜,经理。被告:孔卫河,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告王维岐与被告赵凯义、被告梁桂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孔卫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维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王维岐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维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