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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俊,程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3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虹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3014778163K。法定代表人叶武庆,系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91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农,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申请执行人程小伟,女,1991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农,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玉南计生征决(2014)第0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玉南计生征决(2014)第0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玉南计生征决(2014)第0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玉南计生征决(2014)第0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王卫敏审判员  邓 伟审判员  叶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