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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花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花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花岗,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普,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负责人:裴亚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珅,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张华岗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花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宏阁审判员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芈方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函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你院呈送的上诉人张华岗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研究决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上诉人第一次起诉时未起诉二次治疗费,调解协议也未显示此内容,在正式调解书中出现了“本次事故赔偿责任就此终结,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的内容。重审时对上诉人在赔偿限额内的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支持。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