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洋与河南融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洋,河南融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571号原告:吴洋,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河南融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6号鹏达综合楼B座513室。法定代表人:王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勇,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原告吴洋诉被告河南融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洋负担,剩余50元退回原告吴洋。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昌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