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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陈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陈小妹,陈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城厢区。负责人:柯向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俊协、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小妹,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国荣,男,1955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陈小妹、陈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妹、陈国荣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 健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吴建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