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民初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沈海军诉被告谭颖、湖北神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军,谭颖,湖北神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2民初117号之一原告:沈海军,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颖,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神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火光村二组。负责人郭承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海军诉被告谭颖、湖北神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沈海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 蹦人民陪审员 成 光人民陪审员 周亮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