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907、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晓伟、李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伟,李静,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907、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晓伟、李静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17)第195、1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结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华泰支行账户42×××91的存款人民币488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新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