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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钟家源与蒙寅光、陆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家源,蒙寅光,陆倬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302号原告钟家源,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现住灵山县。被告蒙寅光,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告陆倬巧,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家源与被告蒙寅光、陆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家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钟家源负担。审 判 长  闭献健人民陪审员  纪庆莲人民陪审员  刘昭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凡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