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钟家源与蒙寅光、陆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家源,蒙寅光,陆倬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302号原告钟家源,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现住灵山县。被告蒙寅光,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告陆倬巧,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家源与被告蒙寅光、陆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家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钟家源负担。审 判 长 闭献健人民陪审员 纪庆莲人民陪审员 刘昭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凡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