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钰与被执行人李振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钰,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钰。被执行人李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钰与被执行人李振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行人李振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振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3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