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博宇与被执行人张辉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宇,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杨博宇,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法定代理人:杨静,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杨博宇与被执行人张辉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博宇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辉履行了2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杨博宇与被执行人张辉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辉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尚欠的3600元,由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监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字第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