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房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庆,房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庆。被执行人房金民。本院在执行李国庆与房金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国庆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