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再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关维明、王恒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关维明,王恒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再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维明,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清,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恒超,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芬,黑龙江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桐平,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关维明因与被申请人王恒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民终4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黑01民申5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关维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清、被申请人王恒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芬、谢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维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从关维明与王恒超所举的证据看,关维明只承包了8亩,而并非15亩。法院判决关维明将15亩地交由王恒超经营管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王恒超提交的2013年3月1日与民生村补签的《废弃原有坟地(含废弃林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的土地承包原则和程序,且未经三分之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也未在村委会及镇政府备案,该合同没有约定承包费,损害了集体利益。更为重要的是这30亩土地根本不存在,可实地测量,并且五家镇政府对该份合同是不予认可的;二、原审程序违法。双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此案,从开庭到下判近11个月,远远超过简易程序的审限,而原审法院并没有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且本案并非简单之诉,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王恒超辩称:一、关维明提供的《五荒地承包合同》是一份涂改后的虚假合同;二、王恒超依法取得了15亩废弃原有坟地(含废弃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五家镇民生村村委会与其补签的《废弃原有坟地(含废弃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一审法官及仁杰评估公司现场实测为15亩;三、二审和再审审查期间,关维明提供三份证明不是新证据,违背客观事实。村委会于2015年出具的证明称补签的《废弃原有坟地(含废弃林地)承包合同》未经过民生村委会和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1985年没有出台签订农村发包合同必须有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即使当时有记录,历经10多任村委会干部,不可能永久性保留记录,民生村委会于2016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称民生村委会与关维明签订的《五荒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民生村党支部书记李永富于2013年当选,村委会主任姜涛是2015年任职,二人根本不知道2000年关维明与村委会签订一年的承包合同,即使签名加盖公章也证明不了其所证内容的真实性。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关维明申诉,维持一、二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关维明与民生村委会签订的《五荒地承包合同》与王恒超于2013年3月1日与民生村补签的《废弃原有坟地(含废弃林地)承包合同》关于承包土地位置及承包期限发生重叠,当事人双方均主张对方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无效,再审期间,双城区五家街道办事处、五家林业站及民生村委会亦为当事人出具多份书面证明,证明的内容相互矛盾,新的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黑01民终44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 鑫书 记 员 杜欣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