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碧勇与陶宏鑫承揽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渝0235执1622号陶宏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碧勇与被执行人陶宏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宏鑫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陶宏鑫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