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辉华与郭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华,郭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656号原告:何辉华,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郭丽清,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何辉华与被告郭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何辉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辉华在案件审理期间,以与被告郭丽清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诉权,其行为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何辉华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嫣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