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泽县大德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刘天红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大德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刘天红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698号原告:临泽县大德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址:临泽县鸭暖镇暖泉村十三社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学军。被告:刘天红。原告临泽县大德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天红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临泽县大德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泽县大德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泽县大德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泽县大德益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