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张书林与任厚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林,任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3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书林,男,1975年8月11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任厚荣,男,1960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张书林与任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厚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厚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书林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执行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厚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明辉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汤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