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香各与王学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香各,王学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4号之一原告:郑香各,女,汉族,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金堂,男,汉族,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汝强,北京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堂,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与广州路交叉口景轩大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344653509。负责人:李振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了(2017)鲁1791民初94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王学堂已向原告郑香各赔偿完毕,对被告王学堂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学堂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艺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