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应菊平、蒋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应菊平,蒋岩军,陈理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604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菊平,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岩军,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理富,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应菊平、蒋岩军、陈理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应菊平偿还本金189000元及自2016年9月23日起到2017年7月24日止的利息17514.83元和从2017年7月25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蒋岩军、陈理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因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浙1003民初56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何晓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菊平、蒋岩军、陈理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被告陈理富与原告合作银行签订一份保证函,同意为应菊平在2016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9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6年9月23日,原告因被告应菊平的借款申请,并由被告蒋岩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9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9.74‰,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时约定若被告应菊平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等条款。同日,原告向被告应菊平发放贷款189000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从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9.74‰。贷款发放后,被告应菊平未按约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7月24日,共积欠下利息17514.83元,被告蒋岩军、陈理富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原告于2017年8月4日诉至本院,并向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菊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89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的利息17514.83元和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蒋岩军、陈理富负连带责任。被告蒋岩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应菊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3元,减半收取2236.5元,保全费1578元,合计3814.5元,由被告应菊平、蒋岩军、陈理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