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生,重庆市丰都县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凡则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某与夏某某两家长期因运输货物的生意问题素有纠纷。2017年3月16日9时许,曹某某驾驶云AXXX**白色小货车至呈贡区石龙路云南顺腾物流仓储中心B-2-29号仓库门口,见夏某某正在组织运货,遂与夏某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云AXXX**小货车撞向夏某某,夏某某躲开后,云AXXX**小货车撞向仓库及旁人,造成曾某某、方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和仓库门、仓库内货物等财物损坏。经鉴定,曾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损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货车冲撞他人,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由双方纠纷引发,系激情犯罪;曹某某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称是对方先动手,自己被气后就开车撞了,也不想造成这样的结果。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与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曹某某取得曾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证明:曹某某指认作案车辆的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证明:2017年3月16日9时05分许,夏某某报警称石龙路长宏物流公司XX仓库因拉货问题发生纠纷,要求出警。呈贡分局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户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入所体检表,证明:曹某某案发时年满3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影响羁押的重大疾病。(3)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3月16日9时05分许,呈贡分局接报后赶到现场,民警了解后将曹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抓捕过程中,曹某某未反抗,民警未使用警械、武器,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4)顺腾物流XX负责人李乾提供的卷帘门轨道发票、油品损失明细及电子进货单打印件、药品入库单,证明:被撞的卷帘门修复费用800元,药品损失4098元。(5)城东医院影像检查报告单,证明:方某某右肘关节未见明显骨折机脱位,周围软组织肿胀,必要时复查。(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民警对作案车辆云AXXX**小货车扣押并发还曹某某。(7)谅解书、赔偿协议书一份,证明:曹某某与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后,曾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谅解书。(8)昆公(呈城)行罚决字(2017)3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夏某某因曹某某驾车撞伤工人后,对曹某某实施殴打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三日。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方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3月16日9时左右,他在XXX仓库装着货,有个女的进来阻止他们装货,之后女子开着一辆货车朝他们撞过来,撞到了他推着的装货推车,他的右手臂被推车的扶手撞了一下,还有一个女的被车撞倒。(2)被害人曾某某证言,证明:2017年3月16日9时许,她和夏某某、夏某一起在仓库装货,老幺的老婆开着一辆货车把他们的叉车堵着叫他们不要装。她老公和老幺的老婆争执起来。没过一会儿老幺的老婆开车朝着她老公的方向去了,她老公往仓库里面跑,老幺的老婆没停车还往前开,还在车上说:“我今天要撞死几个。”然后老幺的老婆打方向往仓库里面冲过来,擦着卷帘门侧边,车身把她撞倒,过后她老公和夏某过来把她拉了出来,但是老幺的老婆还在继续轰油门想往前冲,但是车子被卡住了冲不动,她老公拿了一根铁棍把车门砸开,把老幺的老婆拉下来,她老公拉住老幺的老婆,后报警。(3)被害人夏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曾某某陈述基本一致。4、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某陈述,证明:2017年3月16日10时多,方师叫他开叉车,过了一会,有一个女的开着小货车过来停在仓库门口,下车来和他们说先不要装货,他对女子说,他们要腾仓库摆货,女子到一边和另外一个男的吵了几句,转身上车开车撞向那个男子,那个男子见车撞过来就跑向对面仓库,后来那个男子又跑来他们仓库里,那个女子见男子跑进他们仓库就倒车,朝着他们仓库门口冲进来,他们仓库里有五个搬运工和男子以及男子媳妇,女子开车冲进仓库撞到方师推着的小推车,小推车又把方师带倒。(2)证人郑兴伟、郑文苍陈述,证明:曹某某开车冲进仓库的情况以及方某某和一个女子的受伤的情况。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3月15日因为拉货问题和夏老五发生争执。3月16日她到物流公司准备找夏老五理论,在长宏物流公司一个仓库里找到夏老五和夏老五的老婆以及在装货的五、六个工人,她上前阻止对方继续装货,夏老五用手推她两下,她怕夏老五打她就走到之前停在仓库侧面的车面前,打开车门上驾驶室坐着,夏老五过来叫她下车,她把车门锁起来不下车,夏老五转身走了准备进仓库,她当时想着夏老五之前打过她几次,还抢着拉她的货,她越想越气,就想着开车去撞夏老五,她把车发动起来,挂着二挡左转踩着油门向着夏老五的背后冲过去,但是没有撞到夏老五,车直接被她开进仓库里面了,夏老五叫她下车,她不敢下车,夏老五来拉车门拉不开,夏老五拿了一样什么东西来砸她的车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的门玻璃,她下车后看见夏老五的老婆在她车头前面的地上坐着,她准备要走,夏老五拿着铁棍准备打她,夏老五的侄儿看见把铁棍抢走了,夏老五冲上来打她,双方争执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6、鉴定意见。(1)昆公(呈刑)价认字[2017]4-013号价格认定协助书、呈价认(2017)113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采用市场法认定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8110元。(2)昆公(呈刑)鉴聘字(2017)4-013号鉴定聘请书、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2017年3月23日出具的云鼎[2017]临鉴字第9001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曾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3)昆公(呈刑)现检字[2017]第4-3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等,证明:曹某某的尿检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阴性。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留有的车辆及被撞毁物品的概貌机细节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方某某辨认后未能指出当天驾车撞其的女子;曾某某辨认出曹某某是将自己撞伤的女子;夏某某辨认出曹某某是将自己妻子撞伤的女子。(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曹某某辨认出顺腾物流XX号仓库就是其驾车向夏老五撞过去的仓库。(4)物品清点记录及照片,证明:被损毁的财物种类、数量。8、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证明:呈贡分局民警将讯问曹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刻盘附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货车冲撞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曹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赔偿曾某某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人民陪审员 任新明人民陪审员 段学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