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范学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范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被执行人范学芬,女,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