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国卫与何伟东、齐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卫,何伟东,齐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4150号原告:叶国卫,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何伟东,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齐云燕,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叶国卫与被告何伟东、齐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叶国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伟东、齐云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叶国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妻多年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温州宇通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伟东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4日,两被告以经商需要由被告何伟东出面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4日,并注明该借款何伟东本人已收到。事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该借款为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叶国卫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何伟东之间的借贷关系;2、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叶国卫曾用名为叶国伟,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何伟东与被告齐云燕于2004年5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何伟东、齐云燕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被告何伟东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1月4日。借款当日,原告通过其配偶沈忠美的账户将100万元汇入被告齐云燕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何伟东至今未支付。另查明,被告何伟东与被告齐云燕于2004年5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伟东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何伟东借款后,即负有及时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何伟东与被告齐云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齐云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何伟东、齐云燕返还1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因借条上未载明借款利息,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有权主张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伟东与被告齐云燕返还原告叶国卫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叶国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何伟东、齐云燕负担。原告叶国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伟东、齐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德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