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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杜海与罗元海、钟定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罗元海,钟定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杜海,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罗元海,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被执行人:钟定花,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杜海与罗元海、钟定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元海、钟定花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杜海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367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罗元海、钟定花的房产、银行、车辆信息,有村镇房屋但无法处置,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杜海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元海、钟定花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