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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082王纬与王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纬,王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082号原告:王纬,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中伟,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纬与被告王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王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纬负担。审 判 长  张克俭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审判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