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与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997号原告:王志超,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大道双丰路53号军通大夏。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贻明,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东风农场一分场一队104号。原告王志超与被告成都军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志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王志超负担。审判员 杜 金 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加依达尔阿尔根别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