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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107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云,男,1965年3月3日生,系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平定县。被告:王栋,男,年龄不详,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立案。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