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行审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宋国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宋国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2行审45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清光,男,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国际,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宋国际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翠霞审 判 员 王保潼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淮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