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执字第18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克红、察杨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红,察杨义,王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8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克红,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执行人:察杨义,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文清,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察杨义、王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贰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察海强所有的并在其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八一西街有房产二宗(房产证号:菏房权证牡字第××、07××7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察海强所有的并在其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八一西街房产二宗(房产证号:菏房权证牡字第××、07××7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二、以上被查封的房产由被执行人察海强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