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慧与吴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吴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927号原告:王慧,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琰,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跃,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慧诉被告吴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王慧承担。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