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洪桂云、林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洪桂云,林国华,景德镇众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5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住景德镇市。负责人:唐立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旭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桂云,女,汉族。被告:林国华,男,汉族。被告:景德镇众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高岭大道西侧三贤湖景区东侧。负责人:姚成贵,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被告洪桂云、被告林国华、被告景德镇众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