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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史发玉与黄亿仙、向天礼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发玉,向天礼,代光波,黄亿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754号原告:史发玉,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美(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军(一般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天礼,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代光波,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黄亿仙,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发玉与被告向天礼、代光波、黄亿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发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家英 来自: